全自动工业滤水器安装使用我国环保标准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全自动工业滤水器安装使用我国环保标准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尽管近年来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全自动工业滤水器环保标准法律约束力日益强化,全自动工业滤水器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具体、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在引领环境管理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环保标准执行中还存在下列突出问题:
1、全自动工业滤水器——衔接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的关键法律制度缺失。衔接单个排放源监管与环境容量、质量管理的关键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各类污染源的实际排污行为具有多样性、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到排放监控技术适用性、实施和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实际存在的排污行为和污染物种类远远超过国内外各种排放标准中能够明确规定的控制项目数量。其控制要求正是在排放标准之外设定排污许可条件的工作内容。
然而,目前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尚未有效开展,从单个排放监管到环境质量管理严重脱节。主要原因是两方面的关键法律制度缺失:一是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尚未出台,现行《环境保护法》则没有关于排污许可的通用规定;二是违反排污许可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有“禁止”无许可或超许可排污的表述却没有规定对应的违法责任。
2、全自动工业滤水器——排放标准执行不到位。例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12项基本项目、7项重金属污染物、43项特征污染物,但不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监测通常不执行特征污染物指标;标准中的基准排水量、基准排气量指标是杜绝稀释排放的重要指标,但是具体污染源监测中很少考虑。